针对农村地区的
拆迁补偿事宜,主要存在以下三种
处理方式:
首先,货币补偿。
此类补偿方式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全面、深入且科学的估值,进而确定出一个具有合法依据的、多元组合而成的
补偿金额。
其次,
产权置换。
又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所拥有的
房屋产权价值进行严谨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的置换。
至于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
最后,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中房价和地价普遍虚高,从而引发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便引入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