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离婚之后,若前配偶因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共同债务而遭追诉,那么对于这笔
债务的负担应当依据婚姻解除的途径以及对债务责任的明确协议或法律
法规进行界定,是由原夫妻中的某一方还是双方负责清偿。
其次,关于共同债务的负担方式,如果是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那么这种约定仅为原夫妻之间的内部协定,除非得到
债权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无法实现
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