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基本农田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设施,因此在基本农田区域内所设立的养殖场本身便应当被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然而,在执行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性规定,包括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给
当事人提供充分的陈述与
申辩机会、发布建筑物性质
认定书以及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环节。
同时,还需经过法定的
行政复议及
司法诉讼程序,方能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