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作为配偶,并不必然必须承担其伴侣在婚外所产生并遗留的
债务责任。
然而,若是这些债务被用于支撑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亦或是在事后得到了配偶的认可与承认,那么这种情况就与配偶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可以被视为婚姻
共同债务。
反之,若上述所言的债务未曾涉及到任何家庭事务,那么它与配偶之间便无任何牵扯,应该归类为男方个人的债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