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洪灾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需由个人或相关主体自行承担,并无人对此类经济损失作出
赔偿的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自然灾害危险得以解除之后,当地的人民政府应全面深入地研究制定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详细规划与优惠措施,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因灾害而遭到破坏的居民住房进行重建或者修缮工作。
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恢复重建困境的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进行重点关注与扶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