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用房产价值的足额补偿;
(二)因征用房产导致的搬迁和短期临时性居住安置的适当补偿;
(三)由于征用房产所带来的停业及营业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关于被征用房产价值的补偿标准,其数额不得低于该房产在公布实施
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相比较的水平。
被征用房产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并最终确定。
具体的
补偿金额仍需参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补偿金额可根据房产面积进行精确计算。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