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合同业已依法有效成立,那么在快递运输环节中物品遗失或损害的风险自然就要由买方来承担;
然而,在买卖双方已有明确协定的情形下便应以该约定为准。
若合同还未能正式签署,那么相应的风险就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对于那些正处在运输途中的货品而言,除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其损毁、消失的潜在风险一般会从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由买方来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