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因共债而产生的义务被认定为是
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的
债务,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下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被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此外,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