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由于其中一方的不忠行为而导致
婚姻破裂并需解除婚姻关系者,其有权利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向对方提出精神补偿方面的诉求,然而,这种请求未必总能如愿获得法院支持。
究其原因在于,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无过错方对
损害赔偿存在诉请时,仅可基于过错方存在
重婚、与第三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进行。
因此,除非过错方的不忠行为已经达到了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严重程度,否则这并非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