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手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既是争议双方对自身权益进行处置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表现。
因此,协商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以及真实的基本原则。
其次,可以选择以行政方式来解决争议。
若争议双方无法就和解协议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调解协议产生异议,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需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
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