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的
审查批捕程序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留后,应在
拘留期限内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对其进行审查和
批准逮捕之申请。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完成这项工作,特殊情况如案件性质复杂或侦查难度较大时,可适当延长至四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需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