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离婚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各方
当事人不得再对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事项提出任何形式的变更申请。
至于对于财产部分的具体内容,若有需要修改或变更的地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撤销
诉讼以获得支持和批准。
离婚协议作为表达
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并就包括子女
扶养、财产
债权债务处理在内的诸多事宜达成共识的书面文件,一旦提交至相关登记机构,便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如果某一方以
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为理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分割,经过审查确认该财产确实属于
离婚时未曾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方有权要求对此类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其次,如果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试图通过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侵占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离婚之后,受害方仍可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最后,如果某一方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一年之内,对
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后悔之情,并且法院发现该方存在
胁迫、
欺诈他人的不当行为,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方仍然可以要求对原有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