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伤害的情况,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则须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在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10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如遭受来自校外第三方的
人身伤害,应由该第三方承担
侵权责任;
但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校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实际
侵权人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