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对外之债乃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举,则此种
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进而应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之清偿;
反之,若此等债务并未实际投入于家庭共同生活之中,那么它将被视为男方
个人债务,这一部分的债务无需由女方承担。
然而,若男方有恶意转移、挥霍或伪造夫妻共有债务之行为,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