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有权决定是否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倘若有一方针对
离婚提
起诉讼,经由法院裁决确定
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实已破裂且无法再修缮修复者,仍将作出离婚裁决。
实际上,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情感裂痕正是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应
准予离婚的关键因素之一。
离婚乃由配偶双方以签署协议或者提交
诉讼的形式来解除其婚姻关系,从而终止他们在彼此之间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的
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