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当
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
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平等地分享遗产份额。
然而,在全体继承人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亦可选择不同于均等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曾经承担过主要
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更多的考虑,从而赋予其适当的股份。
反之,若未履行
抚养义务,则应当不分得或者仅享有极少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