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婚姻
当事人有权以
感情破裂为由
提出诉讼请求
离婚,并且如若经审理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仍无效果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法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所谓
夫妻感情破裂,其情形主要涵盖了因感情不和导致的长期
分居两年以上;
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以及具有赌博、吸毒等恶劣嗜好且多次教育后仍未改正的行为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