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部分
犯罪嫌疑人拒绝
批准逮捕时会直接宣布其释放,然而,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同时涉及到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相关事宜时,则可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