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搬迁中旧房拆除所涉及的相关补偿问题,主要涵盖
房屋拆迁补偿与其他附属权益的补偿两大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以及由于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替补性补偿,以及因
房屋征收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导致的
经济损失的必要补偿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异地搬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异地搬迁及居民住宅异地搬迁。
对于前者而言,又可细分为员工自愿随迁至新公司办公地点继续工作以及员工不愿随迁至新公司办公地点继续工作两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应对策略自然有所差异。
至于后者,同样存在两种解决方案,即
产权交换式补偿与货币补偿。
其中,产权交换式补偿通常以房屋价值补偿为主导方式,即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且该价值不得低于当前市场价格。
而市场价格则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每年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制定并公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