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起行政
诉讼的诉讼当事人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之后,通常情况下,该法院会在其决定
立案受理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限之内,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案件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结果;
然而,若法院审理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那么它将会在四十五天的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日期进行
开庭审理,并在此期间完成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裁决工作。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则需要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数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合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