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私自侵占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之地,同时处以罚款和强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等严厉
处罚;
若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
犯罪,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当
集体土地被未经合法审批或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后非法占用时,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之地。
3.在全国范围内,针对
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尚未达到统一,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通常是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用、周转补偿费用,这两部分费用是必须要支付的,但具体的
补偿金额将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被
拆迁房屋的折旧程度来决定。
此外,还有一种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并非每个人都会获得该项补偿。
对于因
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要根据房屋在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
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
拆迁补偿方式上,既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甚至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