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对于工厂的
拆迁,应依法给予如下补偿款项:
其一,为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这部分的补偿费用也应当予以考虑;
再者,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亦需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房屋搬迁,则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