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凡是与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家庭亲属关系、婚外伴侣关系或其他具有紧密经济利益关联的人均可被称为特定关系人。
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共同的谋划意图时,无论他们是否实际共同拥有财产,都将被视为犯罪团伙中的一员,即所谓
受贿共犯。
然而,如果这种共谋仅仅发生在非特定关系人群中,则必须要求两方共同持有财物,才能够构成共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或与其关系密切者,可以通过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向对方索要财物或接受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