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公证授予子女有效性的问题。
房产所有权的确认遵循不动产
物权登记中心的权威性认定为准则,若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仅仅在公证机构进行了公正,而并未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无疑仍然具备
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不等同于其必然带来物权变动的实质效果。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