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银行是否会对
欠款行为进行
诉讼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具体的决策权在于银行自身;
2、若拖欠款项的总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以上,同时经过了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讨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定义成
刑法中的“恶意透支”现象,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3、当“恶意透支”的数量较大时,若持卡人能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全额偿还所有透支利息,并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