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
结婚证书的前提之下,倘若由于结婚证书不慎丢失或遭到损坏等原因导致无此证件,那么当事夫妇便可凭借户口簿与个人
身份证明前往原负责受理
婚姻登记事宜的相关部门或其中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场所所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遗失/损毁补领申请。
若涉及到的双方均未能完成婚姻登记手续,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属于
同居性质,不能够通过向法院提起
诉讼以达到
离婚目的,只需自行
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