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低价转让股权之措施,对
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损害,则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借款人的相关转让行为。
根据中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如借款人采用放弃其合法债权、解除债权担保责任、无偿转让自有财产等方式进行有损于自己利益的财产处置,或故意拖延其到期应偿还的债权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借款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亦明确指出,若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有财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且此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并且借款人的关联方(即相对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此类情况,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借款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