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农村地区
拆迁补偿的情况时,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三种途径:
首先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它是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被
拆迁房屋的具体价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合法依据且科学合理的货币构成形式的补偿款;
其次是
产权置换的方式,又被称为
产权调换,由于评估方法的多样性,这种方式主要有两个实施方案。
其中一种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这需要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的基础;
最后一种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思想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进行调换。
此外,还有一种综合运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和地价普遍偏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综合运用两种方式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