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可被判定为破坏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故意使用言语、书面文字以及暴力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进行恶意贬低和诋毁,从而导致公众对于该人的声誉造成实质性侵害;
故意或因疏忽而传播不真实的信息来降低他人的社会地位及形象,同样会对其名誉产生负面影响;
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若存在严重的失实问题,亦可能由此导致他人名誉遭受损害。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