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类纷争的处置方式,遵循着先
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
倘若未能达成满意结果,则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负责介入处理事宜。
具体而言:
如涉及到单位间的纷争,则交由区县级乃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解决协调;
若
纠纷牵涉到个体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则可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同等层级的人民政府出面调停。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即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