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被
羁押于看守所的人员是无法与亲人家属进行通讯联系的。
在此期间,他们仅能接受
律师的探视,而不得与家人直接交流或接触。
只有当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之后,亲人才有资格与被羁押者进行面对面的会面。
此外,从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
传唤询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享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与其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谈。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