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人垫付
医疗费用的责任规定,完全基于各方自愿原则进行处理。
考虑到在涉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和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如若自身具备支付能力,应首先承担起在救治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
待患者恢复健康后,再将相关赔付要求和其他应支付款项一并提出。
倘若对方拒绝支付,受害者可据此启动法律程序加以追讨。
在
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方面,我们应当根据他们本人的实际状况,向责任方要求赔偿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例如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如若受害人身受重伤或致残,还能请求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被
赡养人生活费用,以及为了促进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