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依法
协议离婚之后,关于变更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当事人无需必须诉诸于法院进行审理,亦可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变更,如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以下变更情形者,才具备申请变更的资格: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身患严重疾病或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职责的;
其次,存在未履行抚养义务以及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发展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
再次,当未成年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意愿跟随另一方生活时,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