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承担者囊括:
(1)国家机构及其分支部门,例如国务院、省政府等;
行政处罚则是由具备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之内依法进行实施。
(2)经法律
法规明确授权的各类组织,这些组织通常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相关任务的组织,例如治安联防队,他们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之后,便可依据委托行使特定的治安管理权,而其产生的行政后果将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承担。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