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婚姻关系中,常出现一种现象——配偶一方在事前对某项
债务并不知情或未予同意,而在事后选择认可或确认此笔债务的存在及效力。
这种行为往往通过在借款凭证或
欠条上签名以示认同,并向债权方明确表达了这笔债务乃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经配偶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应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若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属于个人所有,则双方应协商解决
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诉诸于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