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诈骗行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证词与辩护陈述自然是重要的
证据之一。
然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需要注意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反复以及产生反复的具体原因等方面。
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之后,讯问笔录应当交由
犯罪嫌疑人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遗漏或错误之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充或更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
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