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需要具备两种形式的
证据:
首先,要有明确的借贷意向表达,尤其要注重借贷金额的确认。
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查,主要参考
借款协议或借据等书面文件,当然在实践操作中,难免会出现没有签订借据的情况,因此,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意向的存在,例如
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同样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必须有实际的借贷行为发生。
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借贷意向的表达仅仅构成了
借款合同的成立,但还需进一步落实到实际支付借款这一环节。
若款项是通过银行进行流转的,则相应地会产生银行转账单、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