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标注册流程尚未完全完成的阶段,各企业并无权进行加盟业务的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成功
注册商标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有权利通过订立授权加盟的形式,将他们所持有的商业资源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作为受让方的加盟商,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之下展开经营活动,同时向授权方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
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