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信用诈骗犯罪行为,以下情形下会被认定为量刑标准较轻的故意犯罪并从重处罚:
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过程中,出现了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不少于二万元且不多于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犯罪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当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将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