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
主犯与
从犯的判定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根据各嫌疑人是否参与谋划或提出罪案计划的时间最早来区分;
其次,按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进行判断;
再者,考虑各嫌疑人对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最后,参照犯罪收益的最终分配状况,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准确地划定各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级(即主犯抑或是从犯)。
具体来说,如果某位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担任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职务,或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那么他就被认定为主犯。
反之,如果某位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将被视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