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于基本农田之上所建设之养殖场本应无条件地予以拆除。
如果相关
责任人未能遵循政策要求完成拆除工作,政府部门有权依法
强制执行拆除事项。
然而,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必须依照严谨的程序进行合法合理的调查取证、陈述
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
认定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手续,同时也需遵守法定的
行政复议及
司法诉讼的期限规定,方可顺利完成强制拆除作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