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电脑打印形成的
遗嘱效力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若遗嘱中的所有条款以及署名、日期等内容皆为打印件,且无立嘱人本人的手写签名加以确认,则此份遗嘱属于无效性质。
然而,如立嘱人将遗嘱内容事先打印好,并在每一页上都签署了其姓名及日期,同时也未有任何反证能够证明遗嘱内容并非立嘱人真实意愿的,则可被视为
自书遗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