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该费用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英尺(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核算与支付。
2.作为对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房屋或自行寻找暂时居所带来不便的补偿,周转补偿费将根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并通过向每个被拆迁房屋住户逐月提供补贴的方式来体现。
3.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一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为其提供安置住房等,我们设立了奖励性补偿费。
具体的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