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照
经济补偿金额的二倍来支付赔偿费用。
倘若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之一(经济性裁员或者非过错性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在其本单位工作的总年数,以每满一年为基准,按照一个月额度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出于其他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