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自诉行为可依法撤销。
具体而言,刑事
自诉案件的撤诉分为两种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若该自诉案件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撤诉,以及当事人通过与对方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诉者,则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
诉讼。
其次,如果是由于
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罪责或者法院采取说服方式敦促自诉人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的情况,那么在获得新的证据之后,自诉人仍有权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