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抑或是凭借虚假的
身份证明申领获得的信用卡;
(二)利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仿冒他人的信用卡;
(四)从事恶意透支活动。
此条文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偿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若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仿冒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若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若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二)欺骗他人取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三)通过窃取、收购、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途径加以使用;
(四)其他未经授权而擅自仿冒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