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被
扶养人生活费用的确定时,需要依据本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比率来衡量扶养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对于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用应计算至满18周岁为止;
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依赖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用则需计算长达20年之久。
然而,当被扶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时,其年龄每增长一岁,其生活费用的计算期限便会相应缩短一年;
若被扶养人已达75周岁以上,那么其生活费用的计算期限将仅为五年。
在此所称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如果被扶养人除受害人外还存在其他扶养人,那么赔偿义务人只需向受害人支付其依法应当承担的那部分生活费用即可。
若被扶养人人数众多,那么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