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固定权乃属于表演者的专属财产权益之一,具体表现为允许他人录制并传播其表演,进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将现场表演进行音频或视频记录后,便可使得此次表演活动首次以实体形式固定下来,进而生成表演活动的复制品。
然而,表演者在演绎他人拥有
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承担特定义务,例如:
若需使用他人所创作的作品进行演出,则须事先征得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同时还需向其支付合理的版权费用。
此外,演出组织者在策划和协调相关演出事宜时亦应遵循此规定,即通过该组织者与著作权所有者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