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司法拍卖遭遇流拍之后,须于六十日内举行第二次拍卖,且此类拍卖共计可进行三次。
若历经前述所有三次拍卖司法拍卖仍宣告失败,需对拍品实施变卖程序。
若在首次司法拍卖流拍之后,申索方与被控
欠款方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够达成
以物抵债协议,则该协议将获法院批准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