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制度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
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而言,如果被告并未提出上诉,那么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之后,再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则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